紀法知識小課堂 | 工作紀律常見問題②

時間:2023/9/5 11:05:19 來源:本站編輯 瀏覽:94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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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課如何區(qū)分貫徹執(zhí)行上級決策部署不力行為與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打折扣、搞變通行為?


      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規(guī)定,貫徹執(zhí)行上級決策部署不力行為,是指因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于管理,貫徹執(zhí)行、檢查督促落實上級決策部署不力,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本違紀行為在主觀上是過失,主要是因為疏忽大意或者不負責任而疏于管理和防范,貫徹執(zhí)行上級決策部署不力,導致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這是違反黨的工作紀律的行為。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五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打折扣,搞變通行為,是指對黨中央的決策部署,沒有完全、正確的貫徹執(zhí)行,而是有選擇地、有取舍地、打折地貫徹執(zhí)行,或者采取變通、替代等,用其他與黨中央決策部署不一致的政策來代替黨中央決策部署在本地區(qū)、本部門、本單位的貫徹執(zhí)行,以至于在政治上造成了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該違紀行為在主觀上故意,并且具有不愿貫徹執(zhí)行黨中央決策部署,不服從黨中央權威的動機。這是嚴重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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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課如何區(qū)分貫徹執(zhí)行上級決策部署不力行為與搞山頭主義、拒不執(zhí)行黨中央確定的大政方針行為的界限

 

《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貫徹執(zhí)行、檢查督促落實上級決策部署不力,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是違反黨的工作紀律的行為。該違紀行為在主觀上表現為過失,主要是因為疏忽大意或者不負責任而疏于管理和防范,以至于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而《黨紀處分條例》第五十條規(guī)定的搞山頭主義、拒不執(zhí)行黨中央確定的大政方針行為,是指黨員領導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門自行其是,搞山頭主義,拒不執(zhí)行黨中央確定的大政方針,甚至背著黨中央另搞一套的行為。該違紀行為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僅指黨員領導干部。該違紀行為在主觀上一般是故意。搞山頭主義,拒不執(zhí)行黨中央確定的大政方針,從本質上就是與黨離心離德,缺乏四個意識,不愿服從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是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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